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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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在线
2007-2-9 12:34:00
一、项目名称: 工程渣土处置核准
二、办事机构地址、联系方式:白下区复成里40号四楼 84412744 84410304
广州路南京市建委旁建设大厅18号窗口
三、依据1.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101号,行政法规)
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,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,倾倒垃圾、粪便。
2.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地方性法规)
第十三条第一款 产生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的,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、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。
3.《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》(市人大常委会制定,省人大常委会批准)
4.《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》(市政府令229号)
四、条件: (申请者须具备的条件和予以批准所需条件)1、建设单位必须在渣土外运7日前申报,携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、红线图、基础图、剖面图(含桩基)、建筑总平面图;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