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地图 南京城市指南 >> 政府机构 >>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  广告发布电话:027-59400918  彭先生

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

南京地图 南京城市指南 中国城市地图www.cncitymap.com 城市在线 2007-2-9 12:34:00

一、行政许可事项:拆除、迁建环境卫生设施审批

二、依据:

1、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:“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,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,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”

2、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:“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,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。”

3、《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: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、搬迁、占用、损毁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。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,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,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,并按国家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》重建或者补偿。

三、条件:

1、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:“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,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。”

2、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:“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,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。”

3、《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:市政建设、开发建设地区(含居住、商业、工业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),应当按照国家标准,设置环境卫生设施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。

四、数量:无限制

五、材料:

1、申请书;
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;

3、环卫设施拆除、迁建方案;(其中要有规划部门对环卫设施项目复建地址意向书或红线图)

4、建设项目批文;(批文中要有对环卫设施拆迁的配套意见)

5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
6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7、拆除环卫设施现状图;

8、环卫设施建设设计图;

9、环卫设施补偿协议;

六、程序:

1、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,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;

2、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,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;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;

3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;

4、现场勘验

5、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的权利;

6、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;

7、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
七、办理期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;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。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。

受理地点:南京市市容管理局(玄武区成贤街114号1号楼一212室)

联系电话:8363977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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